《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普法问答
1. 为什么要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什么?
《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 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3.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由谁监管?
《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4.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办法》第四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 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5.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
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 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
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
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表 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为贯彻落实国发39号文件“降低资质准入门槛”的要求,《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从降低从业年限、从业经历等方面切实降低资质申请条件。一是仅要求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将原第七条第三项的“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表述位置做了调整。二是降低甲级和乙级的技术负责人从事检测工作的年限,甲级由五年降为四年,乙级由三年降为两年。三是将乙级资质申请条件中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范围由原来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扩大了从业经历范围,降低了申请门槛。四是将乙级升甲级要求的“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最低数量要求由三百个降低为二百个。
6.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还需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吗?
不需要。《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删除了对《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要求,将相应申请条件改为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同时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执业”修改为“从业”。
7.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该向谁提出申请?
《办法》第十条明确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现实中存在法人登记地和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次修订明确向法人登记地提出申请。
8.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二) 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9.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还需要提交“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吗?升级时还需要提交“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吗?
不需要。为落实国务院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事项相关的申请材料,同时取消了升级时需要提交的“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等资质认定机构可自行获取申请材料。
10.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如何进行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办法》第二十条的年度报告制度增加了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的规定,加强对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的监管,同时,增加对年度报告的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的规定,将年度报告制度作为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1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是否应该报告?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按照国发39号文件要求,全面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市场以来,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外省(区、市)取得资质的企业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检测活动尚无有效的监管手段,存在监管盲区,不利于信用监管体系的建立,此次修订在原第二十二条后新增一条,明确提出检测单位需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的要求,解决实际管理存在的问题。